夫有外遇妻获精神赔偿
2008-05-11 10:08:00 作者: 来源: |
本报5月10日讯(记者 刘冠南)夫妻互相指责对方有外遇,并分别拿出了证据,闹上了法庭要离婚,昨天,记者从市北法院获悉,该案最终因妻子的证据证明丈夫有外遇在先,而获赔精神损失2万元。 据了解,2007年11月,市民林强(化名)向法院起诉离婚,称因妻子秦红(化名)不孝敬老人,导致两人经常吵架,而且两人已经分居。另外林某诉称,秦红和自己分居就在外面和别人同居,他还曾带人把秦红及一男子堵在屋内,并拨打了110。林强请求法院判令离婚,两人的孩子归自己抚养。然而秦红辩称,是林某先对婚姻不忠,并当庭拿出两张男女动作暧昧的照片,指责林某从2004年开始就和别的女人同居了。由于两人在同一个公司工作,给她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秦某因此反诉林某,要求他赔偿自己精神损失3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诉秦红与其他男子同居,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因此对原告的陈述不予认可。而被告秦红陈述原告自2004年3月开始与别人非法同居,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并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照片2张及书面证明材料一份,证实林某与其他女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林强支付秦红精神损失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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