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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垃圾短信都应成一纸罚单
2008-03-21 08:53:00 作者: 来源: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发布了一条重大消息:风光无限的分众传媒竟然是垃圾短信的元凶。据披露,该公司掌握了中国5亿多手机用户中一半的用户信息,而且精确到机主的性别、年龄、消费水平等,仅郑州的分公司一天短信发送量就达2亿条。董事局主席江南春回应,信息由收购的下属公司日常服务中积累所得,是合法的,也不涉及个人隐私。他对未能尽到监管职责致歉,并将深查对于非正常途径取得的用户信息,确保无线广告业务走在健康规范的道路上。(本报昨日A27版报道)
    尽管发送垃圾短信用的是电信运营商的网络,移动运营商也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这就好比收到垃圾广告信件不能追究邮局的投递责任一样,毕竟,邮局的职责只是按照收件人地址投递邮件,从保护通信隐私的角度出发,当然无权拆看邮件内容,也就不可能区分邮件的内容是否涉嫌“垃圾”。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垃圾短信的发送者,分众传媒当然是这起事件的始作俑者,其祸首责任更是不容推脱。然而,分众传媒董事局主席的回应恐怕很难令公众满意,5亿多手机用户信息究竟是通过怎样的“合法”手段获得的?恐怕还需给予更明确的解释。
    事实上,仅仅依靠分众传媒等广告公司的自我监督和自律来规范无线广告业务,恐怕多少有些“与虎谋皮”的味道,这就好比商品质量厂家自己说了算,安全标准煤矿自己订立自己执行一样,当“裁判员”与“运动员”合二为一时,角色的暧昧必将导致责任的混乱。事实上,治理垃圾短信的难度并不高,既然发送垃圾短信要通过移动运营商的网络,那么所有的作案轨迹其实早已被记录在案了,权利受到侵犯的客户,只需凭垃圾短信到移动运营商那里举报即可,而移动运营商根据客户的举报,自然也不难定位垃圾短信的发送源头。不难设想的是,假如每一条垃圾短信都能成为一纸罚单,而不是发了白发,扰了白扰;当垃圾短信的侵权成本高于广告收益时,垃圾短信又怎能不自行消亡? 吴江

编辑: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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